篇外(四)
长秋镇警察局治安处罚决定书(1995年11月3日)
被处罚人:卡茨·薛,男,15岁,1980年5月17日生
户籍地:宏市儿童福利院
现住址:无
违法事实及证据:1995年11月2日19时许,被处罚人卡茨·薛因要求会见联合研究所所长埃尔文·薛定鳄遭拒,强行翻越研究所家属院西侧围墙进入院内,随后捡拾院内鹅卵石砸碎埃尔文·薛定鳄住处玻璃窗,造成埃尔文·薛定鳄手部被飞溅玻璃碎片划伤(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)。
以上事实有:
埃尔文·薛定鳄陈述及伤情鉴定书
研究所保卫科负责人的证词
现场勘验记录
被处罚人卡茨·薛的供述
现决定给予以下处罚:
行政拘留五日(自1995年11月3日至11月8日)因被处罚人系未成年人,拘留不送拘留所执行,改由长秋镇少年管教所监督教育。
备注:
被处罚人在询问期间情绪激动,反复声称“他是我父亲”,经核查未发现埃尔文·薛定鳄与该未成年人存在亲属关系。
埃尔文·薛定鳄书面表示不要求赔偿财物损失,但拒绝调解并建议“对危险倾向少年加强管教”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30日内申请复议。
长秋镇警察局(公章)
签发人:墨菲·乔纳森